海南:办理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需要招投标文件等资料

政府采购信息网 邢海红 2023-11-02 10:17:52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开征求《<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指导意见(修订稿)>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包括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领域应用,以及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所需要的招投标文件等资料,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9日,为进一步加强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促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

《公告》提出,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质量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场准入、招投标和行业监管中的应用,有关信用信息记录应在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关于监督申请,《公告》提出,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政府采购

原文如下:

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指导意见(修订稿)

为切实加强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和质量安全监督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监督机制

1.1市(县)人民政府或指定其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职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督导、抽查和考核,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各地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

1.2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意见的有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1.3设有质量监督机构的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应成立专门质量监督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配备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专职安全员、专业技术人员若干(人员可外聘雇用)。

1.4鼓励聘请技术专家、组织当地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和项目验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群众质量监督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将群众质量监督员纳入公益性岗位。

1.5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适用范围

2.1本意见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2.2本意见适用于海南省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监督原则

3.1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

3.2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开展。

3.3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3.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评价体系,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信用记录,建立完善从业单位及其负责人质量诚信档案,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质量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场准入、招投标和行业监管中的应用。有关信用信息记录应在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4.监督程序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其一般监督程序如下:

(一)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

(二)过程中间监督检查;

(三)竣(交)工质量鉴定检查;

(四)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

(五)印发等级证书(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4.1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

为规范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申请办理农村公路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4.1.1监督申请

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4.1.2签发质量安全监督通知

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出具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中应明确监督人员、内容和方式等。

4.1.3监督期限

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4.1.4法律责任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不得批准开工。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擅自开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应责令停工并限期补办手续,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4.2过程中间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根据工程特点和进度安排,以抽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主要检查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及现场安全、工程实体质量及原材料检测,包括外业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重点是质量薄弱环节,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性、耐久性、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指标或关键部位。根据对质量安全状况判定的需要,进行验证性试验检测。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4.2.1中间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五)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4.2.2中间安全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自查自纠、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活动;做好安全技术管理与培训工作;严格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做好改造路段的保通方案,有条件的可按要求组织好“安全生产月”的宣贯、宣传落实、总结工作,必要时可参照“平安工地”建设开展考核考评工作等。

4.2.3中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中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可采用巡视检查、突击检查、专项督查和双随机等方式,重点加强从业单位执行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从业单位关键人及关键设备到位情况、影响工程安全耐久的关键部位和关键指标、试验检测工作、工程档案管理等抽检抽查。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中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及现场安全、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除竣(交)工阶段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之外的抽查活动。

4.2.4试验检测工作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自检、监理抽检和监督检测”的工程质检模式。检测工作应由具有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能力等级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承担。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规程开展检测工作,对检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责。

4.2.4.1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自检和监理抽检

施工单位应当开展施工质量检测工作,监理单位对施工自检结果进行抽检复核,均可通过设立工地试验室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按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方式组织实施。

4.2.4.1.1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设立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可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试验室人员情况,质量管理,设备环境,试验记录、报告,试验检测从业行为。

试验室人员情况:试验检测人员是否有较大的变动,人员变更是否备案,是否满足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要求;备案人员是否在岗,是否为母体检测机构注册人员;备案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质量管理:样品标识是否清晰、保管是否规范以及留样管理情况;相关标准、规程及规范是否收集齐全,现行有效;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检查是否到位。

设备环境:设备有无增减情况,是否符合试验检测需要;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了检校;设备运行是否正常;设备使用维护状况是否满足要求;设备使用记录是否及时;试验检测场地布局是否满足标准化建设要求;试验工作环境是否符合标准化建设以及相关规范要求;温湿度监控记录。

试验记录、报告:试验记录、报告是否按照试验导则要求进行编写,相关信息是否记录完整;是否做到试验台帐、仪器使用记录、试验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相互对应;自(送)检或抽检项目、频率是否满足要求;有否转抄试验数据、编造试验原始记录和报告;检测报告的正确性、科学性、规范性;试验记录、报告签字、盖章是否齐全,更改是否规范;试验检测结果与-抽检结果偏差程度;试验检测人员是否按照持证专业开展相应检测工作;各试验台帐的建立是否规范。

试验检测从业行为:有无超母体及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项目;是否超出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开展检测工作;有无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外委试验是否满足检测参数以及频率要求;不合格报告制度执行是否规范。

4.2.4.1.2外委试验检测的监督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可按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方式将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外委。为确保检测数据的时效性及更好配合施工进度,外委试验检测机构应在具有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能力等级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范围内选择。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资格检查:外委试验检测合同;检测机构能力等级证书正副本、计量认证证书、试验报告签字人员检测证书复印件;外委试验检测机构的能力范围等。

内业检查:检测报告与试验台帐、仪器使用记录、试验原始记录是否对应;原始记录、报告信息是否齐全;试验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报告签字、盖章是否齐全,结论是否准确;外委试验工作期内相关设备是否运行正常,试验设备是否满足检测工作需要,是否按规定检定校准并进行确认,自校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上报不合格事项以及不合格报告等。

4.2.4.2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监督检测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通过组建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开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抽查。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分为日常监督检测、验证性检测和竣(交)工检测。

日常监督检测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监督过程中,结合工程建设现状和发展趋势,对工程的实体、原材料等进行抽检。抽检指标可参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实施。

验证性检测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对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提交的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反映的工程质量进行的抽检工作,以达到质量验证的目的。验证性检测指标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与实施细则》实施。

交工检测是指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测。

竣工检测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按国家相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时,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测。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交、竣工检测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4.2.5中间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4.2.5.1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检查完毕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有特殊试验要求的,可以适当延长。巡视检查、突击检查完成后,存在问题则以《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当天发出(文本参考格式见附件)。

4.2.5.2《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发出后,项目监督组应当将本次检查记录、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送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整理归档,并负责跟踪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4.2.5.3经调查取证,认定应当暂停施工的,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依法对具体作业点(面)或者同类性质的问题发出《停工通知书》。复工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核查后签发《复工通知书》。

4.2.5.4对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2.5.5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者质量缺陷的相关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应当要求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在其年度信用评价考核中予以扣分,并抄送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3竣(交)工质量监督检查

农村公路项目竣(交)工阶段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检测环节进行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包括对项目的单位、分部工程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并按标准对项目质量进行鉴定评分,综合评价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状况,判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为整个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提供基础资料和评定依据。涉及中间交工工程质量检测和合同段工程质量检测两方面的内容。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应当执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一)路基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路面施工;

(二)路面基层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路面面层施工;

(三)桩基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上部工程施工;

(四)预制构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安装施工;

(五)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验收。

对于非封闭施工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完善交通组织措施,加强对工程成品的保护。

4.3.1竣(交)工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方法

农村公路竣(交)工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152号)、《海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琼交公路〔2008〕373号)有关要求及规定执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负责组织竣(交)工质量监督检查,县道按项目进行,乡道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进行。

4.3.2竣(交)工验收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4.3.2.1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

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邀请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验收结果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3.2.2农村公路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内业资料审查。并按照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工程实体抽查项目及频率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4.3.2.3农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

4.3.2.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应当对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质量评定或者评估程序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等情况。

4.3.2.5农村公路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移交管理养护单位。

4.3.2.6农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考,包括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工程质量复测和鉴定结论等情况。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应当将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提交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3.2.7农村公路工程需进行验证性检测或工程质量复测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4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

4.4.1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时,应组织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工作进行初步综合评价,并将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审核。

4.4.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收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监理、施工初步评价结果后,参照项目监督过程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时工程质量项得分按工程质量鉴定得分进行计算),并形成《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报告》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抄送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

4.5印发等级证书

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组)及时对各参建单位印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有关表格及文本参考格式.zip
  • 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指导意见(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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